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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                  
序号
处理分级标准值项目         
**处理
二级处理
*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效率%
*高允许
排放浓度
1
PH值
6.5~8.5
 
6.5~8.5
2
悬浮物
<120
不低于40
<30
3
生化需氧量(5d,20℃)
<150
不低于30
<30
4
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
<250
不低于30
<120
5
色度(稀释倍数)
-
-
<80
6
油 类
-
-
<60
7
挥发酚
<1
8
氰化物
<0.5
9
硫化物
<1
10
氟化物
<15
11
苯  胺
<3
12
<1
13
<5
14
总  汞
<0.05
15
总  铅
<1
16
总  铬
<1.5
17
六价铬
<0.5
18
总  镍
<1
19
总  镉
<0.1
20
总  砷
<0.5
 
注:1、pH、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24h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其它项目的标准值为季均值。
2、当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悬浮物,生化需氧量或化学需氧量处于CJ 18中的高浓度范围,且**处理后的出水浓度大于表1中**处理的标准值时,可只按表1中**处理的处理效率考核。
3、现有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根据超负荷情况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标准值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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