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约不适用于有机物,但适用于有机物衍生的化学制品。
4.本公约不适用于有机物,但适用于有机物衍生的化学制品。
**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化学制品”一词系指化学原素和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或人造;
(b)“有害化学制品”一词包括根据第六条被归类为有害,或有适当资料指明其为有害的任何化学制品;
(c)“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工作活动,包括:
化学制品的生产;
化学制品的搬运;
化学制品的贮存;
化学制品的运输;
化学制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
因工作活动导致的化学制品的排放;
化学制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
(d)“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包括公营部门在内的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
(e)“物品”一词系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构成,或处于其自然形状,其在这样形式下的用途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或构成的物体;
(f)“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被国家法律或实践所如此承认的人员。
**部分 总 则
第三条
应就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第四条
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件和实践并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制订、贯彻关于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的连续性政策并进行定期审查。
第五条
如证实在**和健康方面属正当,主管当局应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制品的使用,或要求在使用此种化学制品时予以事先通知和批准。
第三部分 分类和有关措施
第六条 分类制度
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的对健康和身体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制品进行分类,及对确定化学制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关资料进行判定。
2.可通过以其各种化学制品固有危害为基础进行的判定确定两种或多种化学制品的合成品的危害特性。
3.在运输时,此种制度和标准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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