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污染減排,促進水業發展
與“十一五”相比,“十二五”國家新增了氨氮和氮氧化物兩項約束性指標,減排內容也擴展為工業、生活、交通和農村4個領域。雖然“十二五”的減排目標定為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減排8%,氨氮和氮氧化物減排10%,但我國經濟總量和能源總量基礎大,城鎮化、工業化發展快,到2015年,污染物實際減排要達到在2010年存量的基礎上下降30%左右。
“十二五”減排措施中涉及污水處理的任務很多,將繼續加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力度,升級改造污水處理設施,推動再生水回用。據測算,“十二五”期間建設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將形成削減化學需氧量280萬噸、氨氮30萬噸的能力,分別占“十二五”減排任務的47%和44%,將為污染物總量減排做出巨大貢獻。
不少業內專家學者曾指出,我國污水處理廠1/3不運行、1/3不正常運行、1/3正常運行。經過治理,目前污水處理廠運行基本實現目標。國家在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也出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比如城鎮污水收費標準提高到0.8元/噸、中央財政對中西部每建成一公里管網補助40萬元等。
為完成減排目標任務,“十二五”期間,我國將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多項治理措施。**,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完善污水收集管網系統,推進雨污分流,到2015年,預計新增污水日處理能力4200萬噸,新建綠化管網16萬公里,基本實現自治縣建成新增污水處理設施,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85%,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70%。
**,升級改造污水處理設施,提升脫氮除磷能力,滇池、巢湖等重點流域和沿海城鎮必須建有污水處理廠,進一步提高脫氮除磷水平,預計到2015年,實施改造污水處理規模每天2600萬噸。
第三,推動再生水回用,預計2015年,**城鎮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應用率達到15%以上,新增再生水處理能力2700萬噸/日。
第四,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到2015年,**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70%,日處理規模10萬噸以上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實行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
第五,通過減排促進管理,到2015年實現兩萬噸以上污水處理廠全部安裝中控系統,提高操作技能,不斷提高污水處理廠運行和管理水平,向運行、向管理要減排效益。
第六,繼續強化環評制度,根據國務院“十二五”節能減排工作方案,污水處理廠存在以下四個底線現象,將采取區域限批措施。四個底線分別為:污水處理廠建設滯后的地區,污水處理廠建成一年后處理負荷達不到60%,無故不運行的,出水達不到要求的。今年,環境保護部派出了23個督察組,對所有省(市)污水處理廠進行核查。核查結果公布時,會把運營污水處理廠的公司一并向社會公報。
目前,水生態環境問題已成為焦點、難點、熱點社會問題。長期以來,各地忽視對水生態環境的保護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且這種忽視所造成的惡果正在越積越重。
有河皆干,有水皆污,濕地消失,地下水枯竭,沙塵暴肆虐,已影響到工農業生產和農作物**,據有關專家學者的估計,造成的經濟損失約為國民生產總值的1.5%-3%,并且也已經直接威脅著飲用水的**和人民的健康。解決好水生態環境問題是當前水利工作面臨的重要任務,這對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
一)工業污染的治理措施
一是落實科學發展觀,要切實轉變重增長,輕環保的傳統觀念,著力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堅持節約優先的方針,努力降低消耗,減少損失浪費,走新型工業化發展之路;
二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提高重復用水和循環用水率,*大限度減少工業廢水的排放;
三是嚴格實施排污總量控制,根據水環境容量和水質自凈能力,嚴格控制排污總量。
二)居民生活污染源的治理措施
**,加快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并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提高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并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標準;**,禁止向江河港流傾倒各類固體廢棄物;第三,加強船舶管理,對于燃油船要堅持安裝油水分離器方可在江河航行的原則,特別是飲用水源保護區嚴禁未安油水分離器和接油器的船舶進入。
三)面對污染的治理措施
首先,推行生態農業,提倡使用有機肥,減少化肥農藥用量,嚴禁難以降解的農藥和其他化學品的使用;其次,強化對畜禽養殖業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推行養殖——制肥(養魚)——果林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再次,加強對廣大農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直接進入水體的管理,實行污染集中處理,達標排放。
四)建立生態水環境體系
一是應注重利用系統的科學方法治理水生態環境,將環保、水利、林業、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相關工作統籌考慮,在大力治理各類污染的同時更要高度重視生態環境的修復,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采用多種治理措施,確保水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
二是在強化點、面源治理的同時,堅持流域性整體的水污染防治,按流域的差異分別提出各個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戰略目標和重點任務,統一規劃,整體布局,從根本上治理水污染,建立良性循環的流域性水生態系統;
三是根據不同級別的水系水質監控斷面的不同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監控監測體系,并按規定逐級上報監測結果,確保流域性水環境水質質量的系統性、完整性和及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