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应该推出环境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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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83223 来源: 中国化工信息网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提出了今后实施的7项环境经济政策,环境税位列其中。如今,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政策陆续开始实施,但是环境税的正式推出却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表。国内要求开征环境税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成为了今年两会的热点话题。来自中国农工民主党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政协委员不约而同地提出,建议我国尽快制定和开征环境税,以应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相当于每年减少2%。但是,2006年的减排任务没能完成;2007年前三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终于出现拐点,虽然**双双下降,但目前中国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
   
  对此,农工党的**政协委员们在经过了缜密的调研之后认为,我国其实是缺少了一个税种,即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环境税。环境税的缺位不**制了税收对污染甚至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同时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
   
  据委员们分析,我国现有的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利于环境保护。这种价格机制只是考虑了产品的生产成本,而没有将资源、环境等外部成本“内在化”。因而,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无法改变生产者、消费者破坏环境的行为,也无法激励人们去治理环境。再加上国内市场需求旺盛,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导致氯碱、电石、焦炭等“两高一资”行业加快增长的内在动力更加强烈。此外,现行的价格机制还导致一些生产污染性产品的国外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他们既逃避了本国的税负,又把污染转移到了我国。
   
  同时,我国现有的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措施也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这样的“减法”不仅加重了主体的税收负担,而且由于调节面窄、力度不够,成效也不显著。特别是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已经弊端重重,亟待改革。如,缺乏强制性,难以征收到位,协商收费是普遍现象,收费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再如,环保部门没有专门的征收队伍,执法和排污费的征收属于同一部门,大量收费工作影响正常的环境监督与执法。更为严峻的是,由于对使用通过排污收费筹集的环保资金缺乏有效的预算约束机制和监督考评制度,资金挪用现象突出,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认为,我国长时期内环境管理曾以命令控制型手段为主,但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多种经济主体的发展,单靠法律和行政干预已远不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更多地利用基于市场机制的税收或收费等经济杠杆。
   
  记者从两会上了解到,不少政协委员认为,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时机已经成熟。有政协委员指出,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为开征环境税奠定了技术基础。因为,该制度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体系,包括收费对象、征收范围、计费标准和征收环节等。况且湖北等省还实行了税务部门代征排污费的改革。所以环境税的开征,可以在排污收费基础上按照税恤的模式进行改革,适度扩大其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纳入税收制度体系,拓宽其调节领域,增强调节力度,增加课征的“刚性”。贾康委员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30年来我国复合税制的不断发展,我国开征环境税的经济条件和税制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来自农工党的政协委员告诉记者,我国正在进行的税收政策调整为开征环境税提供了契机和空间。其中,所得税改革减少税收收入近千亿元,而增值税的转型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些都为环境税的引入增加了可接受性并且提供了征税空间。此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也为我国开征环境税提供了帮助。发达国家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开征了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氮氧化物税和电池税等,这些环境税不仅可以控制污染排放和改变消费者的行为,而且可以为污染控制筹集资金。
   
  贾康委员关于环境税的初步设想是,首先,国家出台环境税的独立税种,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将是我国未来一段时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我国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应设定为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在内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他建议,在环境税税种下面设定若干税目和子税目,并为纳入更多的针对性税目预留空间。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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