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垃圾焚烧发展的呼吁
1. 政府干好自己的事
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政府的职能转变势在必行。城市垃圾处理是市政公用性事业的重要领域,政府有三项职能:公共服务职能、宏观调控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
首先是公共服务管职能,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将垃圾处理实现无害化、稳定化。2013年7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部署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花钱让社会来提供服务,不仅能精简公务员,也能提高服务效率。我国市政公共服务外部化是必然趋势,*终环境公共服务将会由企业进行提供。
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对垃圾焚烧发电影响颇深,政府的政策鼓励与补贴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垃圾焚烧产业。为了改变能源机构,实现经济转型,我国从政府宏观调控层面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另一方面,垃圾资源化的措施大多不能实现经济合理性,需要政府调控干预,具体表现为各种形式的财税补贴。而政府调控须有度,调控与补贴的平衡点是使其具体措施具备经济合理性的基本要求。垃圾焚烧发电补贴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有力体现,改变了垃圾处理处置的技术经济比较,大大活跃了垃圾焚烧发电市场。但目前垃圾发电补贴也存在质疑,宏观调控中的尺度把握,还需要来自国家调控部门的智慧。
在公共服务领域,环保监管与规划管理等属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社会服务采购依据经济合同,社会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具备法律基础,垃圾焚烧中的选址规划、烟气排放、臭气控制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划或标准规范。
以上三种政府在垃圾处理上的职能,于目标、实施主体、管理层次、管理手段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公共服务责任迷失,资源调控虚高,社会管理缺位。而今后,公共服务采购的范围和深度会提高,垃圾资源化是宏观调控的*终方向,环保社会管理越来越严格,公众舆论力量也越来越强大。在上述趋势下,政府的职能转变势在必行,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亟需调整和理顺。
2. 将规划做到位
垃圾焚烧厂的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合理规划。
一是要积极发展有余热回收的垃圾焚烧处理,提高垃圾余热利用效率。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厂余热利用,需要突破单一发电模式,推进热电联产,提高余热利用效率,为节能减排做出更大贡献。
二是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规划,需要突破针对单一生活垃圾的局限性。与生活垃圾特性类似的工业垃圾,大件垃圾,农林生物质类垃圾如秸秆,城市污水厂污泥以及医疗垃圾(经过****)等可统筹规划,实现固体废弃物集约化焚烧处理。
3. 通过协议解决标准不断提高问题
垃圾焚烧排放标准长期来看肯定会提高,但目前垃圾焚烧项目大多为BOT项目,合同通常为二、三十年,在这么长时间内要使排放标准不发生变化概率是很低的。标准的提高,投资运营商可能需要更新设备,改造工艺,运营成本增加。
这也意味着政府长期采购垃圾处理服务要能应付这些因素的变化。现状却是很多BOT合同较粗糙,对于诸如排放标准的变化约定不明,“届时再商量”,这样可能会导致项目运营不下去。
不过诸如标准提高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协议和约定回避风险的。如果政府服务的采购者是理性的,愿意为诸如排放标准提高这样两方都难以控制的因素买单,而且在合约里面也能够预先做一些比较具有操作性安排的话,对垃圾焚烧行业或者某个企业不会产生致命影响。同时,我们应该去引导政府如何科学合理的对付这些长期风险。
关键词:垃圾焚烧,垃圾填埋,渗滤液,垃圾填埋场
来源:中国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