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21年难修改,谁*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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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现在基本已经被架空了!”作为**人大和环保部门组织的历次《环境保护法》修订调研组的主要成员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教授汪劲从1993年开始就参与**人大环资委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调研工作。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环境保护法》,依然是1989年修订版。“如今,《环境保护法》历经20余年,却一直没有被修订,其内容早已与现实脱节,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甚至跟后来制定的单行环境法律相冲突。”汪劲说。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在环境监管的法律实践中,主要依赖于诸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在1979年制定、1989年修订之后的《环境保护法》,在21年后的今天已处于被“束之高阁”的尴尬状态。《环境保护法》是废除还是再修订后升格,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6月15日中国经济周刊)

  环境保护,是人类为了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中国作为世界上*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有效保护环境,在1979年制定、1989年修订了《环境保护法》,这在当时**具有先瞻性。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在指导和规范我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具有不可磨灭的功绩。

  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环境保护法》总体上仍未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政府职能转变,实行依法治国,确立科学发展观和新的环境保护理念的今天,其主要内容已经不能反映时代的要求,亟待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正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调研结论所说的那样,“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办法太少、手段单一、权力太弱,无法保证执法力度和有效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

  我国一些行政���门之间扩张权力、争夺利益的立法博弈,早已滋生出富于“中国特色”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而且尾大不掉,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立法的痼疾。行政部门在对利益的角逐中,不断抢占制高点,从立法层面着手,为维护和发展自身利益创造条件,将相关权力法定化,以确保部门利益的*大化。这种由部门立法产生的资源分配,很容易损害公共利益,阻碍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同时,也为权力寻租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有学者认为,“近二十年来,多元利益和多元主体的形成,逐渐造成了由利益博弈来担当正义分配的机制之势,表现为从政策博弈向立法博弈的转型,其实质是利益博弈的法制化。立法博弈展示了中国式政治、社会转型的真实形态,牵扯到公权与私权、社会与国家等多方因素。这种转变催生立法的公开性与程序化的可能性,形成“立法市场”的制度潜能。立法博弈是一种治理方式,公众参与和公民社会的发育是政策博弈向立法博弈转型的应有之义。”(许章润《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

  部门利益本位主义比较严重的原因,关键还在于某些部门官员的思想不够解放,不能正确地对待利益分配,舍不得放权、舍不得放弃既得利益,缺乏解放思想的勇气。在依法治国步伐加快,“法无明确授权不能为”的行政执法原则已深入人心的今天,遏制行政机关、执法部门“争权夺利”情况的发生,*根本的还是要从立法环节做起。

  因此,各行政部门要增进团结、加强协作,工作中要多沟通、多理解、多配合、多补台,*大限度地发挥各自优势,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聚,劲往一处使,形成“一心一意谋发展、同心同德干事业”的生动局面。要大力倡导部门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少一些“私利观”,多一些奉献精神,坚决根除部门利益至上的顽疾,消除内耗恶习,一切从事业出发,一切和谐出发,凝聚成强大的立法合力。只有这样,才能加强我国的环境保护,为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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