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水环境对我国水污染防治修订启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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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87057 来源: 中国食品产业网
  二、美国水环境标准历史考察及内容框架 

       美国水环境标准的沿革反映美国《水污染法》修改多这一特点,但又绝不仅是拘泥于原法的修改,而是创造性的修订。1948年,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构成美国水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初法律渊源。1965年,国会通过一项名为《水质法》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该修正案**采用直接以水质标准为依据进行水污染管理的方法,但是在水污染控制方面收效甚微。1972年,国会又以《清洁水法》的修正案对《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作了大幅度修订,该法采用了以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的排放限值和水质标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改变了过去纯粹以水质标准为依据的管理方法。并且在此基础上,《清洁水法》通过“国家消除污染排放制度”中的许可规定,建立了一个由联邦政府制定基本政策和排放限值,并由州政府实施的管理体制,加强了联邦政府在控制水污染方面的权力和作用。这就意味着当一个点源排放污染物到水体之前,必须获得NPDES许可证,而致力于减少排放的许可本身是建立对该点源的技术能力评估基础上的。事实证明,这种一切从现实出发的改变不但使执法更有针对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大大提高了该法在水污染控制方面的作用,而且也为与水相关的环境诉讼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这一段历史考察可知,美国国会将点源污染控制的重心转移到以技术为基础的限制方法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不像有些学人所分析的那样,水质标准在美国已经过时,没有学习和借鉴的意义;事实上,美国国会从未放弃水质标准在水污染控制中的所���演的角色。美国国会在1987年对清洁水法的修订中,直接采用水质标准来防止有毒污染物对水的污染,以实现当前各种水用途所要求水体水质保证。同时还规定(第399条)对于不能就这些水质标准达标的点源实施“个案控制策略”。由此说明水质标准对于美国各种水体水质的保护和提高,仍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在《清洁水法》下的相关法规中的确定水质标准包括3个部分水质标准:(1)水体用途指定;相关法规在水体用途的控制上赋予了州一些权力,从而保障有利于保护水质的水体用途。(2)按水体用途建立水质基准;这一项也是由州实施并接受EPA审查,旨在使水质保持在特定水体用途需要的水平。它关于水质目标的陈述是整个水质基准的核心。比如,根据NPDES操作手册,水质目标被认为是无论其时间和地点,杜绝有害人类以及水生生物的物质排入美国境内的一切水体。近些年来,对州环境质量基准的关注,越来越倾向于以促进对水源以及与此相关的水生生物资源的为重点的更加**有效的保护。这种目标意义上的延伸其重要性和由此引发的法律上的意义在后文中将具体进行分析。(3)为达到水质标准而制订的计划;其内容包括预防措施、建设计划、执行行为、监督和监测等。 

       美国出水限度或标准的形式多样,但它主要是根据技术为基础的,根据不同工业行业的工艺技术、污染物产生量水平、处理技术等因素确定各种污染物出水限度。可分为三大类:直接排放源执行的出水限度;公共处理设施执行的出水限度;间接排放源(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的预处理出水限度。直接排放源排放限制按照不同控制技术及污染物的特性对现有污染源、新污染源分别规定了排放限值。包括以当前可行*佳控制技术为基础的出水限度;以“*佳常规污染物控制技术”为基础的出水限度以及新污染源执行标准。(2)公共处理设施的出水限度《清洁水法》在1972年提出,公共处理设施必须在1977年7月1日前达到二级处理水平的出水限度,美国环保局为公共处理设施制订的二级处理标准;(3)间接排放源预处理出水限度,间接排放指的是企业的污染物排入污水处理厂而非直接排入环境的行为,间接排放源预处理标准分为现有污染源的预处理标准和新污染源的预处理标准。其目的是保护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并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行为。 

        从以上有关美国水环境标准的介绍中可以看出,美国有关环境标准的法律规定十分详尽具体,使得美国环境标准**可操作性。与此同时美国水环境标准也表现了较强的时效性,以上各项技术强制性规范都以法律规定的限期为保障,且总随着现实的变化而翻新,在此不复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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