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水环境对我国水污染防治修订启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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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86894 来源: 中国食品产业网
  笔者认为在立法中是建立二者的紧密联系还是保持二者的相对独立性,必须正视其在中国当下的可行性。正如美国以州为单位建立环境标准的策略相似,若我们选择前者,在保持现有功能区划分的前提下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达标,则必须尽快地加强地方排放标准的制订,国家标准按一般水平提出,而地方标准必须对有地方特点的污染物制定排放标准,改变地方标准滞后的现状;其次,环境质量受到诸如污染源数量、种类、分布、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环境背景及环境容量等众多因素的制约,排放标准不仅要规定排放数量、速率和浓度限值,还应该包括达标计划及措施。不过,该可行性显然受制于地方的经济、技术水平等客观条件。选择后一种方案,即强调排放标准以经济可行的处理技术为依据,依靠*佳实用技术使环境标准与技术相联系,从而使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标准和科学技术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在现阶段要求国家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编制各个行业不同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然后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以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法定形式颁布,具有法律效率,各行业都应遵照执行。国家规定暂未规定标准的行业,可由专家们根据污染源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价后确定(*佳专业判断),但这种判断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和科学资料支撑,并且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这也是美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中*佳实用技术实施给我们的启示。 

       (三)水环境标准可操作性的探讨 

       较强的可操作性是美国环境标准特点之一,也使其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而任何法律规范的此特性首先得益于其���律规定的严密详尽,在前文中通过对美国出水限制的框架介绍中可窥见一斑。除此之外,“国家消除污染排放制度”(NPDES)中的许可证制度也对其做出了贡献。美国曾有法官对该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意义给予很高评价,认为“水质标准本身对污染防治并没有多大效果,只有它作为NPDES许可所规定特定的排污限制的基础和依据的时候才真正有所作为”。 

       美国的排放许可标准为以排放技术为基础的出水限度服务首先表现为,当一个点源排放污染物到水体之前,必须获得NPDES许可,而致力于减少排放的许可本身是建立对该点源的技术能力评估基础上的。其次,根据《清洁水法》第301章的“更加严格限制”"MoreStringentLimitations"要求,如果流域所有的企业采用BAT控制方法,人不能达到该流域水体的水质标准,那么就需要通过水质基础的限制来补充先前所采取的技术基础限制,而此时NPDES许可证制度亦发挥其作用。它包括“一些更加严格的限制,包括实现水质标准的强制限制,治理标准,或者依照州法律法规制定的执行方案”第301条(b)(1)(C),该法律还规定“一旦水质标准确定,无论技术手段的可行性和实效性,都要建立保证其得以遵守的NPDES许可的相关限制”。我国也存在关于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证制度,与美国不同的是,我国的许可排放制度旨在实行总量控制,保证排放源在期限内达到污染物总量消减指标。我国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并未涉及到对于水环境标准的执行,而是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实行许可证制度,从而在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的范围、管辖、条件、程序和保证措施上都存在差异。所以二者在实体上缺乏可比性。然在相关程序法中美国的NPDES许可证制度却更显进步意义。按照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水污染法》的NPDES许可证的决定要遵守法律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另外NPDES许可证的申请、编制许可证草案,到审查和批准都是公开的,即建立在公开和公众参与基础上。这一点在当今我国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中应该得以体现。 

        总之,关于水环境标准的分析和借鉴仅是中美水污染控制法律领域的多视角比较研究中相对简明的一个,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完善和实效的收获来实现人们对于水环境保护的良好夙愿,同时也是加强环境法交流的一项重要内容,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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