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清理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 严查收销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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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89964 来源: 新华网

  为深入贯彻商务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经营行为。

  通知指出,近年来,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日益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规经营、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的现象屡禁不止,已成为诱发盗窃、破坏生产设备、电力电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因素,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及社会公共**。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保护国家财产**、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深入学习好、运用好《办法》,不断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备案程序和备案事项,督促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真履行备案义务,力争做到对本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业底数清、情况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和经营者,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罚,并可向社会公告。执行中,要坚持文明执法,注意区别对待,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通知指出,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的废旧金属收购业进行**的清理整顿。要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排���出重点区域、重点人员,集中力量予以整治。对没有如实登记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出售人有效信息的,要严格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甚至收赃购赃的,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工作中,对发现盗窃、损坏油气田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以及各类公共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知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加大法制宣传、加强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宣讲《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督促其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要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等措施,鼓励群众提供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收赃销赃的线索。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处罚抄告等工作机制,对工作中发现违规经营或无照经营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工商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行动,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查处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良好秩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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